2023年成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复试内容已经公布,复试工作通常由各学院实施,具体复试细则需要以各学院公布为准。
一、 复试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对符合初试要求的考生均按报考第一志愿进行复试,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专业综合面试(面试提问、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实践能力考核等)。公共管理专业学位还需在复试中进行思想政治理论考试。
第十九条 复试中笔试科目以当年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的复试科目为准。专业笔试由各学院组织,考试时间不少于60分钟。
第二十条 专业综合面试由各学院组织,可根据专业要求确定复试面试内容和形式。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可由学院统一单独组织进行,也可根据需要在面试中与专业问题同步进行。
二、 复试面试内容与要求
第二十九条 复试专业综合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的专业水平、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考生专业水平内容应侧重考查创新能力、专业素养、综合素质的能力。对临床专业学位考生必须加大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力度。要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份病历。
第三十条 面试提问:内容同一学科专业的面试提问要有统一的基本提纲,提高可比性,在考核考生学科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尽可能采用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各学院应充分考虑组考方式、复试人数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提前组织专家命制好充足的试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试题泄露。鼓励有条件学院采用“一生一题”。同一学科(专业)各复试专家组的面试方式、时间、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需有统一的基本提纲,提高可比性。
第三十一条 外语听力以测试考生理解外语语言表达的内容,口语测试考生用外语知识与技能进行口头交际的能力。可通过用外语提问、回答、日常对话等完成。
外语测试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分钟。
第三十二条 临床实践技能考核:医学各专业的实践技能测试,可安排考生到病房处理病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一份病历提交复试小组;中西医结合基础、中药学各专业,可安排到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考核其实验技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验报告,提交复试小组。
第三十三条 综合素质和能力(仅供参考,不作为评分标准):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人事档案审查或政审必须在发放录取通知书之前完成);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精神和健康情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第三十四条 每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分钟。
第三十五条 复试面试为100分(学术型面试提问占50分,外语听力和口语占20分,临床实践技能占30分;专业型面试提问占30分,外语听力和口语占20分,临床实践技能占50分)。复试面试专家组成员当场独立评分后签署姓名,并对考生的面试提问、实践技能和外语听力测试作出综合评价,填入复试记录表中。
三、录取原则
第三十六条 总成绩计算办法
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进行加权计算。
复试总成绩为200分(公共管理复试总成绩300分)。
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成绩折算百分制×0.7+复试总成绩折算百分制×0.3。
第三十七条 录取
1、根据考生总成绩排序,各学院按公布的复试录取办法中招生计划名额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单考与士兵专项录取按分门类专项进行录取)。
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3、复试笔试成绩与公共管理专业学位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成绩和复试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任何一门成绩不及格即低于60分者不予录取。
4、经考生所在学院研究生招生资格及基本素质审核工作组审查,如有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资格审查材料,需提交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如属实,则不予录取。
5、因特殊原因需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须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查属实者予与办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予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应加强对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复试考查,其中笔试的加试科目不少于2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考试时间不少于60分钟,试卷满分为100分。其中任何一门加试科目成绩低于60分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总分。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四十条 拟录取考生(含推免生)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精神,考生获得拟录取资格后可选择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在各学院拟录取名单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人体检合格报告交至各学院。如对体检存疑学校有权要求考生到指定医院复查,确有体检不合格者,学校有权取消考生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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