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按各省考试院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物理等科目类、历史等科目类、艺体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考试院要求严格控制在规定比例内。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 对普通类、艺术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普通类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的投档分为高考文化分。
1、当投档分相同时,“3+1+2”新高考改革省份,首选物理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语文、外语、物理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首选历史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
2、当投档分相同时,“3+3”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最高分。
3、当投档分相同时,其他省份,文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单科成绩;理科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语文、外语、物理单科成绩。如仍相同,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①担任学校学生干部、班级干部,加5分。
②获得市级以上荣誉,加5分;获得校级以上荣誉,加2分。
③科技特长或学科特长,省级获奖加8分,地市级获奖加5分。
④参加社团和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加5分。
⑤获得研究性学习代表成果,组长加5分,组员加2分。同一项目获奖以最高等级记分。
艺术类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对于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相应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的投档分由高考文化分和专业分按一定比例构成。当投档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艺术省统考成绩。如仍相同,则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加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①担任学校学生干部、班级干部,加5分。
②获得市级以上荣誉,加5分;获得校级以上荣誉,加2分。
③科技特长或学科特长,省级获奖加8分,地市级获奖加5分。
④参加社团和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加5分。
⑤获得研究性学习代表成果,组长加5分,组员加2分。同一项目获奖以最高等级记分。
第二十条 普通高考各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