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一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实行“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先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排序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当总分相同时,采用新高考综合改革(“3+1+2”模式)省份(自治区),历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物理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采用传统高考模式的省份(自治区),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其他省份按照该省招生委员会规定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安排专业。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被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实行“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原则,当投档分相同时,按照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的同分投档排序规则安排专业,若仍相同则参考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及各专业对考生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专业录取考生的男女比例不作限制。
第十四条 我校所有专业对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课程均为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