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秋季统一高考)成绩录取的规则:
1.省级招办按我校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和投档比例将首轮平行志愿(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生源按当地确定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含加分)进行投档。具体的投档比例由我校根据各省市实际生源情况确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05% ,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投档比例不超过120% 。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市,进档后,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文科或历史类专业按语文、外语、数学顺序排名依次录取;理科或物理类专业按数学、外语、语文顺序排名依次录取;不分文理的省市在专业录取时,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名依次录取。
3.填报上海提前批专业的考生,进档后按照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时,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顺序排名依次录取。
4.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考并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美术类专科录取控制线,按照投档成绩,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专业志愿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总分相同,依次比较美术统考总分、素描、色彩、速写。
5.政策性加分在专业录取时计入总分。
6.对进档考生,若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可将其随机调剂至本校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予以退档。
二、首轮平行志愿(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省招办可在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剩余招生计划数进行征集志愿投档;若生源仍不足,我校可以将剩余的招生计划调配至生源充足的省市安排录取。
三、高考改革有关省市的录取规则和程序以当地省级招办规定为准。
四、内蒙古专业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