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建警察学院录取规则已经公布,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公布的信息为准。
录取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2023年各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公安类专业录取原则:执行福建省普通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考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考生中分别按面向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学院在审档合格考生中由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专业安排在招生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若有退档则计划缺额在出档考生中按前述规则递补录取。
第二十三条 司法警察类专业录取原则:执行福建省普通类本科提前批录取规定。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在政治考察、体检、面试、体能测评均合格的考生中分别按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1.2比例投档,学院在审档合格考生中由高分至低分排序录取。专业安排在招生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若有退档则计划缺额在出档考生中按前述规则递补录取。
第二十四条 提前批常规志愿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经福建省公安厅报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备案后,及时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官网上公布,通过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征集志愿只面向符合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报考资格条件,参加福建省公安厅政治部组织的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且提前批常规志愿第一志愿与未完成招生计划为同一院校专业组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普通专业录取原则:执行招生省普通类或文史理工类本科批或本科二批录取规定。专业安排采用“专业清”的录取模式,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二十六条 同分录取原则:按照招生省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定执行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则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七条 以院校专业组为填报单位的志愿,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调剂。
第二十八条 对电子档案中身体条件不符合我院专业录取规定或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要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
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考生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要求,学院在招收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考生时,须经过政治考察、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简称面试),于本科提前批录取。
面试对象:须为本科提前批常规志愿第一志愿报考我院公安类、司法警察类专业的本科批省控线上且政治考察合格的考生,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分别按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其中公安类专业按面向设区市的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司法警察类专业按面向全省物理、历史科目类别的院校专业组和男、女招生计划数的1:3比例,确定面试考生名单。如填报志愿人数不足1:3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考生名单。
面试要求:考生只能参加一次面试。面试地点为首山校区,面试时间一般安排在7月初,具体时间及要求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另行通知或详见我院招生网公告。
第十二条 生源要求:
(一)报考公安类专业考生必须具有福建省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设区市)户籍,且在该设区市报名并参加高考,为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二)报考司法警察类专业考生必须在福建报名并参加高考,户籍不限,为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第十三条 政治考察: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有关规定,经户籍地或居住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本专科招生政治考察表》中的内容要求进行政治考察,考察意见为合格。
第十四条 年龄要求: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第十五条 身体要求: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68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在17.3至27.3之间,女性体重指数在17.1至25.7之间。[体重指数(kg/m 2)=体重(kg)÷身高2(m2)]
(三)视力:任何一侧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无色弱。
(五)外观:无少白头,无胸廓畸形,无脊柱侧弯、驼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不超过7厘米,无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体无影响功能的瘢痕,面颈部无瘢痕,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共同性内、外斜视不超过15度,无唇、腭裂或唇裂术后有明显瘢痕。
(六)具有其他身体缺陷的,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合格。
第十六条 面试要求: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第十七条 体能测评:表1各测评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合格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表1 体能测评项目及合格标准
男子 | 测评项目 | 可测次数 | 合格标准 | 女子 | 测评项目 | 可测次数 | 合格标准 |
50米跑 | 1次 | ≤9〞2 | 50米跑 | 1次 | ≤10〞4 | ||
立定跳远 | 3次 | ≥2.05米 | 立定跳远 | 3次 | ≥1.5米 | ||
1000米跑 | 1次 | ≤4′35〞 | 800米跑 | 1次 | ≤4′36〞 | ||
引体向上 | 1次 | ≥9次/分钟 | 仰卧起坐 | 1次 | ≥25次/分钟 |
第十八条 公安类专业女生比例约占公安类招生数的10% ,具体详见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编印的招生计划手册。
第十九条 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普通专业考生要求
第二十条 普通专业要求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不限男女生比例,无须经过政治考察、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