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考招生录取第十七条 面向全国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考生,实行考生自由报考,录取分数标准执行有关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的专科录取分数线。第十八条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即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再按单科成绩依次由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是:文史类:①语文;②数学;③文科综合;理工类:①数学;②语文;③理科综合。第十九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我院不做选考科目要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该省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第二十条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不能满足时,填写服从专业调配的考生,将调配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或未填写同意调配的考生将予以退档。第二十一条 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院各专业的考生,外语语种只提供英语教学,男女不限。第二十三条 我院认可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我院招生信息栏和校园网公布。对口升学招生录取第二十五条 按照“山西省对口升学招生录取工作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划定的专科最低录取控制线,按考生志愿和录取总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第二十六条 同意山西省教育行政机构或招生管理部门有关对口升学录取的加分或降分政策。第二十七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山西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我院招生信息栏和校园网公布。
三二分段招生录取第二十八条 按照“山西省教育厅五年制职业教育‘三二分段’学生转段升学考核原则及培养方案”录取。第二十九条 录取专业根据协作学校三二分段协议专业进行录取。第三十条 协议学校把拟录取名单报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审核录取后发放录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