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及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按照山西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本着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发展需要的原则,根据学院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分专业来源计划。
第十七条 依据教育部《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有关省(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实行高招信息“十公开”,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九条 面向全国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考生,录取分数标准执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确定的高职(专科)录取分数线。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考生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
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在考生文化成绩达到山西省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当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对口升学录取严格执行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省招办有关对口招生录取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招办的规定加分投挡,录取时承认加分。
第二十一条 三二转段录取严格执行山西省教育厅及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相关文件精神及政策规定,制定适合本学院转段考核办法,上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由中专学校组织“三二分段”的学生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根据转段考试办法组织学生考试、阅卷、登分,并将最终参加考试的考生数据上报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我院根据年初制定的“三二转段”计划,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录取。
第二十二条 身体健康,能适应本专业工作岗位要求。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对加分或减分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及生源地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