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并且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 ,按各省级招办投档方式接收考生电子档案。
第十六条 文史类和理工类进档考生,学校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按分数由高到低,结合考生专业志愿择优安排专业录取。若成绩相同,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按照投档位次择优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理工类考生依次以数学、语文、理科综合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以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的单科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在高考改革省份,遵照有关招生录取文件执行,考生的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生考试院公布的专业选科要求匹配。投档录取时,高考改革省份的考生由其省份的教育考试院按其有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对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使用生源省(区、市)统考或联考成绩,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
1.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艺术类)录取办法:使用各省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联考成绩,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0.3+专业成绩×0.7,若综合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面试成绩较高的考生。
2.音乐教育专业(艺术类)录取办法:仅限声乐和钢琴专业,进档考生按各省专业统考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对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原则按该省省级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最新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对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按教育部和各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专升本和对口升学招生严格按照国家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相关录取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学校不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教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