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山西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二十条 山西工学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志愿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 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 以内。
第二十一条 山西工学院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档模式与原则接收档案。
第二十二条 投档时,对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
第二十三条 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考文史、理工类及高考综合改革进档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进档考生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在同分排序规则不明确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数学、语文、外语。
第二十五条 采用平行志愿录取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依据文化课统考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艺术类考生总分相同时,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照语文、英语科目成绩之和从高到低顺序录取。
第二十七条 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对口本科和专升本录取办法按照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建筑学专业入学后要求加试美术,成绩不合格者根据考生高考成绩与考生志愿调剂到相应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学校不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教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将进行体检复查,对在高考报名体检时弄虚作假者,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