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各生源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遵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校内采取计算机远程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第九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条 录取办法
1.学校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调档。调档比例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其中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
2.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对于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的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回或调剂到其他生源情况较好的省(区、市)完成招生计划。
3.学校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不设专业级差。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确定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和首选科目为历史的综合改革省(区、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实行“3+3”模式的综合改革类、理工类和首选科目为物理的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对报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进档考生,在所报专业已满的情况下,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未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的情况下作退档处理。学校将考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安排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于录取规则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对在招生计划数内的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
4.各省(区、市)报考我校“音乐学”“美术学”“绘画”和“艺术与科技”专业的考生,我校认可各省(区、市)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联考或统考成绩。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当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依据生源省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如生源省无相关要求,则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成绩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则按照英语、语文、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
5.“体育教育”和“休闲体育”在专业课和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当地体育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前提下,依据生源省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如生源省无相关要求,对进档考生按体育专业成绩择优录取,若体育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则按照英语、语文、数学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
6.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我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7.对口本科和专升本(含高本贯通)录取办法按照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规定执行。
8.对加分投档考生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9.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英语是各专业必修课程,建议非英语类考生慎重报考。学校不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教学。
10.采矿工程和采矿工程(煤层气方向)专业适宜男生报考,女生慎重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