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 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 以内。
第十五条 我校根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办法:
1.按照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2.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3.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等将作为专业调剂的重要参考依据;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我校使用生源省(区、市)统考或联考成绩,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
1.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办法为根据各行当计划(详见《填报志愿指南》)按照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2.舞蹈编导专业录取办法为根据男、女生计划按照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和音乐学专业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其中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仅限我校招生的音乐表演专业器乐类(详见《填报志愿指南》)考生报考,音乐学专业仅限我校音乐表演专业招生的各行当(详见《填报志愿指南》)考生报考。
4.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和书法学专业录取办法为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总分+专业成绩÷专业总分)×100。
5.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办法为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0.7+专业成绩×0.3。
6.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办法为按照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文化总分+专业成绩÷专业总分)×100。
7.同分考生按照以下排序规则择优录取:
按照文化课成绩录取的专业:①文化课总分②专业成绩③语文、外语成绩之和;
按照综合成绩录取的专业(类):①综合成绩②专业成绩③语文、外语成绩之和;
按照专业成绩录取的专业:①专业成绩②文化课总分③语文、外语成绩之和。
第十八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市)投档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我校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英语、翻译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日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日语;俄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俄语;德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德语;法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或法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改学英语。
第二十一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我校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详情请参阅我校本科招生网“山西大学2023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专项计划考生、地方专项计划考生、国家民委专项考生、新疆内地高中班毕业生、新疆预科班转入本科考生,面向山西省部分地区的文物全科人才免费定向生,按照教育部、国家民委、生源所在省(区、市)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二十五条 山西大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山西大学校长黄桂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