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我校的招生对象为: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
第十条 我校的外语教学为英语。
第十一条 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分数优先原则依次录取。在没有进行高考改革的省份,进档考生各专业录取办法: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若第一专业志愿计划已录满,就安排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投档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在进行高考改革的省份,选考科目要求以我校公布为准。投档到各专业组的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投档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当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条件时,不进行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各省市有特殊规定的按各省市规定执行,对于各省市的优惠政策我校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招收艺术类考生。艺术类专业成绩使用相应省份美术类统(联)考成绩。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绩需要达到相应省份相应批次、科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相应省份相关招生要求;并认可相应省份优惠加分政策。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执行相应省份投档规则,按规定比例提档。在执行综合分数投档的省份,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各专业按该省的综合分数排序进行录取,综合分数的计算方式同该省招办规定相同。综合分数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录取。在未执行综合分数投档的省份,在已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进档考生各专业按专业成绩排序进行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录取。各省市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