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学校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录取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三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加分)接收档案。按照教育部要求,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与各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各专业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五条 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录取原则是:各生源省各专业按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如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均相同,则全部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我校各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试院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七条 实行“院校专业组”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进档考生按专业组分别进行专业录取,录取原则是:在同一专业组内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专业录取。如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者,由学校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将其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但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实行“专业(类)+学校”志愿方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录取原则是:各专业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含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投档成绩(含加分)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并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择优录取。当进档考生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条件时,不进行专业调剂,做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关于2023年普通高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录取规则的建议函》文件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原则上同意各省级招办加分和降分政策,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口援疆定向铁门关市人民医院就业招生计划若在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在调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招生体检标准:遵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公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性,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我校医学门类和工学门类各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不招收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外语教学语种仅为英语,无英语口试,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护理学和助产学专业身高要求:根据专业就业特点,建议女生低于1.55米,男生低于1.60米的考生谨慎报考;法医学专业身高要求:由于该专业就业的特殊性(参考各省公安、司法机关公招条件中有关性别及身高的要求),建议女生低于1.60米,男生低于1.70米的考生谨慎报考;口腔医学专业:不招收左利(即左撇子)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信誉,坚决杜绝冒名顶替和其他舞弊考生入学。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和身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