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一)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 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 以内。
(二)专业分配原则
对政策加分实行调档及进专业均加分的原则。
1.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体育旅游专业、冰雪运动专业
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及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在文化和体育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体育类专业本科录取分数线的情况下,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1)北京市考生
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照体育成绩择优录取,体育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成绩高的考生;休闲体育专业、体育旅游专业、冰雪运动专业按照文化成绩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体育成绩高的考生。若体育成绩及文化成绩均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2)京外省(区、市)考生
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体育类专业投档方式,按照体育成绩择优录取。体育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成绩高的考生。若文化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2. 新闻学专业、体育经济与管理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运动康复专业、运动人体科学专业、电子竞技运动与管理专业
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进档考生以文化成绩和专业志愿为录取依据,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三)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符合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已经公布的学校2023年各招生专业对学生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
(四)“双培计划”、“外培计划”相关专业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要求录取。
(五)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规则
1.舞蹈表演专业
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及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舞蹈学类统考。在文化成绩和舞蹈学类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的情况下,按舞蹈学类统考成绩择优录取。舞蹈学类统考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考试成绩高的考生。若文化成绩相同,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录取单科成绩高者。
2.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
(1)首都体育学院分别确定文化成绩录取控制线和体育专项成绩录取控制线,并根据生源情况和专业需求分项目制定招生计划。项目之间的录取分数不可进行横向比较。在文化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成绩(折合百分制后)和体育专项成绩3:7的比例进行综合评价,计算考生录取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成绩/6)×30% + 体育专项成绩×70% 〕,依据上线考生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分项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如未完成招生计划,再录取第二志愿。
(2)足球(女)项目的非守门员与守门员,排球(男)项目的非自由人与自由人按照考生实际情况分别录取;篮球、排球、足球项目按照性别分别录取。
(3)对具备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称号的考生,可在我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4)考生若已报名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志愿并被录取,不得放弃录取资格,同时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
(七)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以完成招生计划。
对达到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一)首都体育学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二)在京招生的“外培计划”专业,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110分。
(三)体检要求
1.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2.有生理缺陷、面部畸形、斜视、严重口吃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情形之一者,及肢体残疾者,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体育旅游专业、冰雪运动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新闻学专业、舞蹈表演专业均不予录取。
3.对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者,体育教育专业、运动康复专业、运动人体科学专业、运动训练专业、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均不予录取。
4.体育教育专业、体能训练专业、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休闲体育专业、体育旅游专业、冰雪运动专业、舞蹈表演专业身高要求:男生不得低于1.70米,女生不得低于1.60米。
5.体育教育专业考生须符合北京市教委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教人〔2001〕49号)文件有关规定。
(四)其它要求
首都体育学院体育教育专业属于师范专业,根据《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京教人〔2019〕11号)等文件规定,体育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由市财政承担其在校期间(规定学制年限)学费并给予生活费补助”“公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北京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承诺毕业后从事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含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审批注册的中等及中等以下的学历教育机构)满5年以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到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至少1年。鼓励公费师范毕业生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公费师范生违反教育协议的须退还在校期间享受的专业奖学金和培养费用(含免缴的学费、取得的生活补助等),具体标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