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本科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没有预留计划。具体招生计划及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当年度《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要求,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外交学院在本科提前批次招生录取。我校按照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计划,实行网上远程录取。高考成绩公布后,我校在当地本科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含)以上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区、市),我校在当地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含)以上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国家专项计划录取分数原则上执行本条所列录取分数标准。
第十一条 我校在施行提前批次顺序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地招生计划总数的120% ;施行提前批次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当地省(区、市)招办规定加分提档,进档后在录取和确定专业时,只考虑考生的实际高考总分;实际高考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的考生,如无政策加分,依次比较外语笔试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口试成绩。
第十三条 确定录取专业时按实际高考总分排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情况依次录取;各专业间不设定志愿级差;如所填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服从调剂者,将由我校根据分数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能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者,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我校在施行提前批次顺序志愿的省(区、市),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按实际高考总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采取征集志愿录取。我校在施行提前批次平行志愿的省(区、市),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采取征集志愿录取。经上述形式仍未完成的剩余招生计划经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将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区、市)。
第十五条 所有报考我校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不组织高考外语口试的省份除外),且口试成绩达到合格(含)以上者方可录取。我校不再单独组织外语口试和专业面试。
我校对新疆协作计划(民族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考生高考外语口试暂不作要求。
第十六条 我校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区、市)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有关省(区、市)的改革方案和有关办法执行。考生须满足我校在该省(区、市)公布的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我校在各省(区、市)英语、翻译、法语、日语、西班牙语等语言类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非语言类专业不限外语语种。但我校非语言类专业的英语课程起点高、比重大,部分专业课程直接用英语授课,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我校。
第十八条 我校本科外语类保送生、华侨港澳台学生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本校的有关招生简章执行。
国家专项计划、新疆协作计划(民族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国家民委专项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及有关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根据学校特点(毕业生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特殊需要),凡有口吃、嘶哑或有口腔、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有听力障碍、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步态异常、驼背、肢体残疾的考生不宜就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进行身体检查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