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规则
1.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高考改革的省、市,执行其有关规定。
2.专业录取时,分数优先(认可政策性加分),按总分由高到低依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
3.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各省级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和分专业。
4.高考改革省份投档时,将由所在省份招生机构按其相关规定按专业或专业组的模式进行投档,考生需满足我校相关专业当年对选考科目的要求,具体分组及专业选科要求按照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5.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的要求,学校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6.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考量学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7.学校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条件
1.学校公共外语课开设英语教学,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要求英语口试成绩合格(达到满分的60% ,如省、市没有组织的,不做要求)。设计学类专业参照学校2023年美术类招生简章有关要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合作国家为以英语作为官方语言的国家,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面向北京考生的“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和“农村专项计划”等按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2.专业录取时无单科成绩要求。
3.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无特殊录取要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爱尔兰考克大学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