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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复试内容

2023年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复试内容已经公布,复试工作通常由各学院实施,具体复试细则需要以各学院公布为准。

一、复试时间与形式

2023年3月中下旬至4月下旬。复试形式采用现场复试或网络远程复试,具体形式由各二级招生单位自定。具体复试时间、复试流程、考生端软件平台使用办法等相关要求详见各二级招生单位复试方案。

二、复试内容

(一)资格审查

由各二级招生单位对复试考生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弄虚作假者不予复试。

1.考生需验证的材料

(1)身份证

(2)学籍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供学生证,其中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应届生提供主考院校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如本科成绩单或课程设置方案),持境外学历的考生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报告。

(3)政审表(http://yz.scnu.edu.cn/ziliaoxiazai/)

应届生考生由所在学院(毕业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非应届生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基层党组织开具,如无工作单位的,由档案存放单位开具。

(4)大学历年成绩表

(5)学历认证报告(https://www.chsi.com.cn/xlrz/)或者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http://www.chsi.com.cn/xlcx/bgys.jsp)(往届生)

(6)《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https://my.chsi.com.cn/archive/index.jsp)(应届生)

(7)与单位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

(http://yz.scnu.edu.cn/ziliaoxiazai/)

(8)《诚信复试承诺书》

(http://yz.scnu.edu.cn/ziliaoxiazai/)

其中,各类考生需提交的材料(电子版)包括:

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1)(2)(3)(4)(6)(8);

网络教育或成人教育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1)(2)(3)(4)(6)(8),以及录取当年的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

往届毕业生:(1)(2)(3)(4)(5)(8);

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包括应届生和往届生):还需要提交(7)。

※上述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现场复试考生复试时须携带原件查验。远程复试考生入学后提交纸质版原件到所在二级招生单位复核。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经专业指导组及二级招生单位签署意见同意后报招生考试处备案。拟录取后再补提交的申请无效。

2.加分项目

按照教育部文件,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

符合复试加分政策项目的考生应在3月22日前与报考的二级招生单位联系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由二级招生单位汇总提交给招生考试处审核。

3.“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复试前需向相关二级招生单位提交本人的《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材料,入学后需提交本人的《入伍批准书》、《退出现役证》原件和复印件,二级招生单位审核并留存复印件。

(二)复试

复试包括复试科目考核、综合素质考核两个部分。

1.复试科目考核(满分100分)

2.综合素质考核(满分100分,各部分分数比例由各二级招生单位自定)

(1)外语考核

重点考察考生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2)专业素质考核

重点考察考生对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研究动态的掌握和了解情况,以及科研创新成果等。

(3)品德与实践能力考核

重点考察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和社会实践经历等,尤其要切实加强诚信评判,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凡发现弄虚作假及考试违规、作弊考生,无论何时核查确定,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严肃处理。

(三)同等学力加试考核

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专科毕业两年)需加试两门大学本科主干课程。请此类考生在复试前与相关的二级招生单位取得联系。加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低于60分不予录取。

(四)体格检查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学校公示拟录取名单期间,拟录取的考生需向各二级招生单位提交或邮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的体检报告原件(近3个月内有效)。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录取考生入学时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体检,不符合录取要求者取消录取资格。